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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商標註冊


種類
 

商標、證明標章、團體商標、團體標章。 

期限 
註冊日起10年。 

延展 
權利屆滿前6個月內須辦理(屆滿後6個月內辦理須繳滯納金)。 

申請程序 
審查制。 

異議制度 
註冊公告日起3個月內。 

使用規定 
連續3年未使用,他人得依法申請撤銷之。 

相關事項: 
1.得以「聲音、立體形狀、顏色組合式」為商標圖樣提出註冊申請。 
2.我國商標法第6條規定,在我國無住所或營業所之外國申請人應委任代理人。 
3.變更(如代表人、註冊人名稱、地址、印鑑..等)、授權、移轉均應向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。